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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實習管理規定

 

  1. 獲錄取參與實習學生,須完成「專業實習」課程選課及其他相關程序,並填妥家長同意書,經學校行文實習單位獲准後,即依照指定實習開始日期,持分派報到書,赴實習機構報到,若未依規定前往報到,該次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  2. 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之規定,並聽從其指導,實習時衣著應整齊清潔,儀容端莊,態度誠懇有禮,做事勤奮、認真、負責。

  3. 實習生對於實習單位業務上之種種機密,有責任予以保密。

  4. 在有危險性之實習場所須注意自身安全,有關設備、儀器、文件資料等,未經主管人員之許可,不可任意使用或搬動,違者依校規處理。

  5. 實習期間如因故無法前往實習時,應立即向實習單位請假,負責保管之物品,應即刻奉還,以免延誤實習單位之工作。

  6.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,未經請假許可而擅離實習崗位或不遵守實習機構規定,致實習單位行文或以電話知會學校時,學校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處分,並列入考核記錄。

  7. 專業實習(一)實習時數未達160小時者及專業實習(二)實習時數未達640小時者,該次實習總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  8. 實習報告:應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繳交。報告格式以A4大小紙張以研究報告格式繕寫,電腦打字並裝訂成冊,報告於批閱後連同電子檔於系辦存查。

  9. 實習結束,學生應向實習輔導老師說明,並將考核表、出勤紀錄表於一週內繳交至系實習輔導老師。

  10. 實習總成績評分標準:實習機構考核佔百分之五十;師長考核佔百分之五十。

  11. 實習成績及格學生,將由實習輔導老師登錄在「專業實習」課程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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